第一篇:宣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情况总结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情况总结
根据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京福高铁VI标六工区根据文件中提到的有关要求逐项落实,争取全面、深入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现将《通知》的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刻领悟通知精神: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京福高铁VI标六工区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召开了由工区主任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在专题会议上,专门宣读了《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解读》,并对通知中的适用我工区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参照通知中的内容比照我工区现今的安全生产形势,由大家共同讨论找出我工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集思广益找出解决方案。专题会议上,工区主任要求各部门负责人下会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开展《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要在班组安全生产活动中对《通知》进行专项学习,保证每位员工都能领会《通知》的精神,要在工区整个范围内形成对《通知》的由浅入深的全面理解。
二、抓住安全工作的重点:全面宣传、层层落实、改进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召开的宣贯《通知》的专题会议精神,认
真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学习了《通知》,并将《通知》发放到每个人的手中。基层的人员是最能体会工区目前安全生产现状的,参加学习的人员根据自身的日常工作职责,认为要领悟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安全监管力度。《通知》明确了安质部的综合监管责任,那么,根据我工区的实际情况,我工区危险隐患主要存在于三个掌子面以及生产生活区,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度对其进行整治,这就需要我们配备一定的人力资源,这样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方面我们可以更好的发展,多做交流沟通,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其次,要转变监管方式。《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那么,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不断地督促员工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自觉遵章作业、遵章操作、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要坚决拒绝,同时还要形成一种人人自检,互相监督的安全监管方式。
其次,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通知》明确指出企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所以我工区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工区和工区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工区建立起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员工隐患
排查意识的教育,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求员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并且领导要重视上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扎实的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我工区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可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全部立刻进行了整改,保证发现一个隐患就消除一个隐患,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防患未然。
三、我工区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主要是:立足防范、治理隐患
对任何一样东西的学习都不能停留在理论上,因此我工区组织了由安全负责人、各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质量)生产大检查,对照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工区生产区及生活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生活区宿舍、四平台生产加工棚、材料库、油库、拌合站、实验室、炸药库、各生产区空压机房、大横出口、葫芦丘隧道、高桐铺斜井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消防隐患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需要部门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限期整改时间以书面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各分队负责人手中,我们也会对各部门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否整改进行跟踪检查。使各位领导和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
四、根据计划尽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工区安质部组织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主要是加快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完善区域性应急体系为重点,作好以指挥部为主体的应急机制;
加大应急培训、演练的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的编制,赋与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充分体现分级响应、分类处置、分工负责,具备可操作性。
我工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统一由财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质部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考核和奖惩,已形成了长效机制。
我工区已充分认识到《通知》的重大意义,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适合我工区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方式,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通知》基本内容,同时也要以这次宣贯为契机,认清我工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据集团公司的总体目标,从自身做起,全面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尽一份力。
京福高铁VI六工区2010-12-13
第二篇:宣贯投资公司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情况总结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宣贯投资公司关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的情况总结
根据投资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处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根据文件中提到的有关要求逐项落实,争取全面、深入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宣贯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我公司接到《通知》的宣贯文件后,立即组织召开了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在专题会议上,专门宣读学习了《通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并对通知中的适用我公司的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参照通知中的内容比照我公司现今的安全生产形势,由大家共同讨论制定了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并集思广益找出安全生产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专题会议上,公司分管领导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落实开展《通知》中的相关内容,要在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中对《通知》进行专项学习,保证每位员工都能掌握《通知》精神,领悟《通知》的精髓,要在公司范围内形成对《通知》的由浅入深的全面理解和贯彻。
二、全面宣传、层层落实、改进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召开的宣贯《通知》的专题会议精神,认真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学习了《通知》,并将《通知》通过OA上传,让每位员工都能学习《通知》精神。基层的员工是最能体会公司目前安全生产现状的,参加学习的人员根据自身的日常工作职责,认为要握好《通知》精神,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监理分公司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个项目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负责督促。并在方案中明确了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方向及责任,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大的自检工作,把自检情况及所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上报公司,让后又公司质安处抽查,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项目或存在过问题的项目,质安处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监理分公司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报告,针对整改情况质安处进行再次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要求再次整改。
其次是对检测分公司的路桥隧作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重点是针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修,严禁特种设备带病作业,并要求严格定期保养制度,另一方面,对路面、桥隧作业过程的规范化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安全措施必须按国标及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并以照片等痕迹化安全措施。明确要求分公司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实行领导责任制,并与当年绩效挂钩。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但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还要不断地督促员工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自觉遵章作业、遵章操作、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要坚决拒绝,同时还要形成一种人人自检,互相监督的安全监管方式。
再其次,反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的方案,明确要求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公司建立起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员工隐患排查意识的教育,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求员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并且领导要重视上报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扎实的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我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的可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全部立刻进行了整改,但是对于一些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自身能力的不足,无法完全消除隐患,规定时限,尽快整改,保证发现一个隐患就消除一个隐患,真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防患未然。在今年,我公司共对各分公司进行了33个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1处,要求整改11处,整改率100%。
三、立足防范、治理隐患
对任何一样东西的学习都不能停留在理论上,因此我公司组织了由安全负责人、各部门领导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消防大检查,对照公司的相关文件要求对工作场所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办公大楼办公区域的检查、图文分公司关上点、检测分公司试验室、监理分公司大丽总监办等进行了消防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消防隐患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将需要部门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限期整改时间以下发文件的形式发到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手中,我们对各部门、分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否整改进行跟踪检查。让广大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
近年来,我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经过反复检查和整改,但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小觑,公司的两个重大危险源——检测分公司的路面作业、建立项目部的临时用电和爆破物储存,均存在不可预估的风险,因此,我们更要充分认识《通知》的重大意义,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出适合我公司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方式,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通知》基本内容,同时也要以这次宣贯为契机,认清我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公司的总体目标,从自身做起,规范作业,全面推进公司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的实现尽一份力。
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国务院通知宣贯资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宣贯资料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任务是: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求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待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做到: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安全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要求做到:
1、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3、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种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求援体系。
1、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求援基地建设。
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3、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加强政策引导:
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的产业政策。
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3、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十、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4、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
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
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
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第五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关材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解读………………………………………………………()
4、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〇一〇年七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 2 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 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 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 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 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 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 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 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 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要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安委办〔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己下发。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宣传教育。一是要认真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深对《通知》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的理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志。二是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三是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拓展宣贯广度、延伸宣贯深度,注重宣传效果,要将《通知》迅速传达贯彻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业及职工,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确保《通知》要求执行到位
《通知》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现重大隐患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与公告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与相关金融、保险等经济政策挂钩,事故企业负责人资格否决制,相关高危行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制,安全生产现场人员遇有危险情况临时处置决策权,扶持发展安全产品、产业、装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内容和时限,建设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要在制度配套上下功夫。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 定落实《通知》的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督管理和更加严格的行业安全准入,大力推进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行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是要在创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手段和方法上下功夫。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围绕《通知》确定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切实改进安全监管监察手段和方法,注重严格执法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全面执法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注重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教育等手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实效。
三是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功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基础作用,指导和督促所有企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层层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问题,做好当前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围绕全面推动国务院《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 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确保各项规定、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严格安全执法,加大现场执法力度,统筹做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协调有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在2010年10月份,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学习宣传《通知》精神及相关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落实情况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省级政府安委会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解读
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记者专题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和起草过程
记者:国务院专门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规定,请介绍一下该文件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
黄毅:《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今年以来,针对一些地区相继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煤矿发生“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后,温家宝总理批示要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结合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张德江副总理明确要求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工作方案,并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 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 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该文件的起草过程?
黄毅:这个文件的起草所遵循的原则,就是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从3月底开始,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草了《通知》稿。5月14日,张德江副总理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有关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指导意见。之后,在国务院应急办的具体指导和大力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期间吸收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并达成一致。7月7日,国务院召开第118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稿;经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23号文件正式出台。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 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二、《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记者: 《通知》是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精神内涵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黄毅:《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紧抓住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三、《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记者:刚才,您总结《通知》规定的8个“更加”,想必与以往规定要求相比一定有制度上的创新或措施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大,其突出的特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黄毅:以上提到的8个“更加”,《通知》的每一部分、每一条都有相应的要求。从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看,《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同时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一些规定又作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进一步做了强化和规范。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 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 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 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记者:《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您也讲到这是一项新制度。据了解,此前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黄毅: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记者:我们了解到,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一直在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通知》规定了要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黄毅: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按《通知》规定,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记者:据了解,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管理经营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这与本《通知》规定有什么区别?
黄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仔细研读本《通知》规定,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 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记者:请解释一下《通知》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的规定。
黄毅:这一规定的涵义有两层:一是加重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只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在坚持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的同时,依照《通知》规定,终身不能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领导职务。这可以理解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实施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二是严格职业准入。企业需要任用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厂长、经理等,就不得用上述人员,无论是本地区还是跨地区,用了就是违规。下一步,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制度,并实现区域联网、全国联网,以备检索、核 查。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上述人员,任何地区、部门和企业单位都不得违规任用。
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知》的多处强调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两年专门印发通知,提出要求,非法违法问题是不是仍然很突出?
黄毅:是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前一阶段国务院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上半年,全国共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有226.6万余起。全国因非法违法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共502起、死亡265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4.6%和62.4%。其中,煤矿36起、死亡441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50%和71.8%。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回升向好,能源、原材料等市场需求增长,大量建设项目集中开发建设,但同时暴露出的违规建设、忽视安全的问题也很突出。以煤矿为例,目前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达7000多个,并且大都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整合改造的高峰期、集中期,一些企业和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时间,违反建设程序和规定,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边技改 边生产、边整合边生产、责令停产或关闭而又私自生产,是事故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上半年,全国煤矿建设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1起、死亡477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6.9%和77.7%,更为严重的是,上半年发生的15起重大和特别重大煤矿事故全部发生在新建、技改、整合等建设项目矿井。
为切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通知》的第11条专门就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第31条明确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重点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对工作不力的,要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以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煤矿非法生产问题,“国务院第446号令”有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明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第13条就建设项目的审批、日常安全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罚措施,并规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将印发通知,部署自8月1日至10月31日,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烟化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集中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专项行动,明确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点,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五、切实抓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落实
记者:关于《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安全监管总局有什么样的安排和打算? 黄毅:《通知》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下一步,我们将围绕《通知》的深入学习贯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宣讲《通知》的重大意义,解读学习具体条文规定,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手册,让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要重点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增强学习贯彻《通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和单位,开展专题宣讲和监督检查,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到班组现场的每一名员工,要人人皆知,熟练掌握《通知》的具体规定。
二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按《通知》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通知》的具体措施。针对《通知》规定的32条,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梳理,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相应的法规,出台配套规章制度。
三要加强工作督导。密切关注《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认真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对于《通知》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进度,加快推动落实。
四要严格安全监管监察。督促企业把规定的每一项要求逐一落实执行到位,不留死角。对违反规定相关要求的,要严格执法裁量权,不折不扣地依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同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0-07-26 人民日报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这是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举措。
安全生产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必须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一些企业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归根到底,还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得到落实。
一起起惨痛的事故警示我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内因和根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只有落实到企业的生产管理行为中,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如果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形势不可能持续好转。因此,要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此次国务院发出的《通知》,正是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实施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深化认识、严格履行职责。要看到,只有生产环境安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正常继续下去,才有可能持续创造价值和利润。当前,企业应当牢牢抓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契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岗位,建设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和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实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监管和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要完善部门联动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强化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相信只要企业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切实负起责任,强化管理,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遏制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