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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20**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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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202*工作总结

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年医德医风建设工作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行政行风建设,我院遵照卫生局关于纠风工作的相关文件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院使实际情况,扎扎实实的开展医德医风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我院202*年医德医风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医患沟通、减少医患纠纷、降低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进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营造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提高病人对我院的满意度。

二、组织领导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办事机构,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办公室主任杜文杰同志担任。具体安排部署如下:

医德医风组:负责行风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健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列入医院党委

重要工作日程和工作计划,依法行医和依法经营,院务公开,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作风,便民服务措施。

总务后勤组:负责医疗器材的集中招标采购,服务环境的优化。责任人:熊辉

财务组:负责医疗服务的收费行为,公开常用药品、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在医疗服务收费上无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杜绝科室出租、科室承包,雇佣“医托”以及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等现象。责任人:王荣富

医疗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四合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加强医患沟通,健全投诉机制。责任人:张萍

三、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德医风考核办法。具体考评办法如下:①考评对象及时间:全院每位职工每年年终考评一次,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考评。②考评方式:按自评、科评、院评三级评定方式运作。③考评内容:职业道德、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三个方面,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2、制定并实施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德医风评价标准。

3、建立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患沟通制度。

4、制定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十不准。

5、制定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医务人员向患者索要“红包”以及收受药品购销、仪器设备回扣、提成的处理制度。

6、建立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7、建立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群众评议评价制度。

四、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1、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机构健全,2009年初制定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民主评议行风实施方案。

2、宣传动员工作。由我院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区纠风办和区卫生局文件精神和我院制定的民主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并由中层干部传达到各科室和每个医务人员,并在院内局域网上公布。做到了人人知晓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职工对行风评议的知晓率达到100%。

3、行风评议活动向社会承诺、公开和公示。医院在门诊和住院部病区的墙上均挂有警示牌,承诺: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收费,一切收费均在医院收费室进行,如有举报者,医院除退还私收费用外,另给予举报者2-3倍的奖励。我院还特聘请了5名由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人士及社会人士组成的院外行风监督员,对我院行风工作进行监督,并且组织召开座谈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不断改进我院工作。医院还在门诊大厅设立了意见台,公布举报电话,制定了便民措施,定期有专人负责收集举报意见。

4、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开展院内、外两个评议为重点,查找医院、个人在民主行风评议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抓好相关问

题梳理和整改计划制订。组织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参与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听取患方和社会意见。

5、及时上报自查自纠专题总结。认真按照区纠风办、区卫生局的文件要求开展行风评议的自查自纠工作,医院将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改正,形成自查自纠专题总结。

6、整改有效,评议工作认真、扎实。我院组织医务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进行面对面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按照个人、科室、医院三个层面,制定整改方案,并在院内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院内监督。整改结束后,医院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活动中开展得很好的推广和表扬,对工作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和走过场的,追究责任,并向全院通报。

五、行风建设情况

1、坚持实行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

我院实行了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医院在门诊大厅和住院大厅醒目位置设置了中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固定电子公示栏,公示了药品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现行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了各种检查、住院、治疗等收费标准。

2、全面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

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我院要求办公护士每天将住院患者的费用清单送至病人床旁。患者每天可清楚地知道每天发生的各种费用,出入院处可为每位出院病人提供住院期间的所有明细费用清单。

4、药品网上限、竞价阳光采购。按时、准确向上级部门上报药品采购信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所有采购药品均为中标、挂网、备案品种。

5、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处方,防止开大处方;规范用药,严禁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严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批准的制剂。

6、严格执行卫生部“八不准”、省卫生厅“五不准“规定。认真按照卫生部、卫生厅的要求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我院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十不准。

7、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我院坚决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使全院职工受到深刻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通过组织各部门认真自查自纠,没有发现违规现象。

8、规范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院严格按照《新农合实施方案》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药品、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临床及相关人员培

训学习。实行合理用药、用药监控;合理检查,因病施治;服务病人,方便病人。

9、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我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发现索要或收受红包、开单提成、接受病人吃请或娱乐消费、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病人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长效机制,促进行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医院通过自查自纠、不断整改提高,建立了一套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常用药品向社会公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规范开展新农合医疗。健全了对医院内部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实行民主监督制度。

医院做到既不走过场,又不搞运动,建立了一套惩防体系,强化了内部管理与加强自身建设。把服务改革作为了重点,今后我院将进一步紧紧围绕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了病人的一切搞好优质服务,为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广安区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工作总结

广安区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工作总结

在2013年里,我院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团结全院干部职工,奋力拼搏,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业务及医院建设方面

经过全院职工共同努力,完成年门诊75496人次、住院6552人次。2013年实现业务收入突破3000万元大关,比去年同期增长55%,其中药品比例37.9%;治愈好转率97.7%,比去年同期增加2.8%;手术543台;抢救156例,成功率90.6%;病人平均住院日4.9天,比去年上升了0.4天。各科护理质量指标达到百项指标考核标准:基础护理合格率≥97%,无菌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6%,急救物品完好率100%,五种表格书写合格率≥98%,全年护理差错事故、医疗纠纷发生率为零。急诊出车134次,开展义诊17次,出诊102人次。

在成功创建“二乙”医院后,狠抓医院建设。我院住院部进行了一级专业的分科,我们对临床医生分批次进行了专科理论的进修培训。2013年我院医疗设备设施上投入了近120万,购臵了三维彩超等仪器。

二、政治思想教育及党务工作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我院全体职工和入院患者的思想道德修养、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城区建设水平,增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引导我院职工积极投身道德实践活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我院开展了“道德讲堂”和“行风廉政建设推进会”。建设“道德讲堂”,并成立了行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搭建了职工道德建设新载体,促进了所有职工成为道德建设的主体,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身边事教身边人”,不断提升了广大职工的道德修养

和文明程度,为深化全国卫生城市建设,打造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思想道德保障。

在我院党支部的统一安排下,我支部紧密部署,积极配合,切实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更好的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保证了我院基层党组织“三分类三升级”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努力,我院召开支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评分标准评分,已达到了98分。根据分类定级标准,我院党组织已从年初的一般党组织升级为先进党组织。

我院党支部继续深化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创先争优”宣传教育,以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活动,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工作中,医院党支部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根据“立足花桥、辐射周边、服务百姓、造福社会”的目标,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于民”的理念,本着“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立足实际,着眼未来,贯彻落实好两个责任制工作,把广安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成为人民满意的医疗服务机构而努力奋斗。

三、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方面

我院狠抓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不断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坚持每月由分管领导带领专业人员对分管部门、科室进行医疗质量检查评分,坚持每月处方点评、医德医风的考核。

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医疗安全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

差错事故的发生。我院每月对全院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查找安全工作薄弱环节,并且每季度召开一次全院职工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会议。不定期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抽查,坚持院长质量巡查、院长总值班、医疗护理分级管理制等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毁形、焚烧处理,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限度。坚决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支付政策。紧抓以手术管理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教育,切实落实患者知情和风险告知制度,尤其加强新引进技术的安全管理,杜绝了盲目、轻率实施医疗活动的行为。

我院成功创建“二乙”医院后,为了迎接复审,重点加强了医院制度的建立健全:

1、建立健全了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完善了质量控制体系;

2、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了医疗制度,规范了医疗行为;

3、重视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4、进一步加强了药事管理;

5、狠抓医疗服务重点环节安全管理;

6、建立了“医疗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减少了恶性事件的发生;

7、规范并提高了病历、处方的质量。

四、医院管理方面

我院在成功创建“二乙”后,完善了医院管理架构,加强了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1、保证了医院长期可持续发展,逐步进入了规范化管理。我院按照评审标准完善了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等组织,责任、目标明确,管理架构基本形成,医院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2、我们更加重视继续医学教育,狠抓中青年医务人员实际工作水平和应急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抓学习制度的落实,规定每周二为医院业务学习日;抓学习的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专业的进展;抓学习的方法,包括全院性及科室业务讲座、病例讨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合理选派医务人员去上级医院进修与短期培训,针对我院的现状,侧重了中级职称人员的继续再教育问题;以考促学,注重考试的实用性以及考试的深度与广度。坚持每年至少一次的“三基三严”培训,并定期进行理论考试。

3、完善了院科二级管理体系,科室主任责、权、利明确,在科室人员引进、奖金分配等方面拥有主动权。完善对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反馈机制,落实责任制。在强调执行力的基础上注重制度管理与人性管理的平衡。

4、完善了医院基本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准入制度及各级各类人员的上岗资质。对关键性医疗制度强化了环节管理,把每周一次的科主任定期查房与不定期院领导查房相结合,使医疗核心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得到充分的落实,并按要求规范了各种记录。

五、公共卫生及新合工作方面

我院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围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站的基础建设,落实了多项公共服务项目、农民健康体检、乡村厨师的培训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卫生相应的人员和硬件设施建设,工作上做到了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现有专职人员6人,配有电脑(4台)、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施,实行了电脑办公、网上办公,建设了电教室,今年购买了投影仪等电教设备,使公卫相关培训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公共卫生建档制度,为我院在2012年公民健康档案的录入工作提供了有力扶持。

积极对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对乡村医生的凝聚作用,使全镇乡村医生真正围绕在我院这个“枢纽”和“中心”周围开展工作。

切实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大力开展产前检查、产后随访、享受住院分娩补助,今年共发放住院分娩补助412人次。高度重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利用宣传专栏,每月公布参加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信息,实行阳光操作,让广大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及时了解全镇补偿情况,今年我院住院补偿人数为3799人,住院总费用为10665580.8元,补偿金额达8194685.7元,补偿比例达77%;门诊人数为6626人,门诊总费用为2263442.2元,补偿金额为922109.8元。

今年我镇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更上了一个台阶,管理上日趋规范,接种数量和接种率都较上年有较大的提高。全年共开展免疫接种8000余人次,儿童“五苗”基础免疫率达到98%以上;其中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376人次”、“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及免疫查漏补种193人次”、“免疫规划专项行动接种421人次”、“乙脑疫苗查漏补种231人次”“、乙肝疫苗查漏补种78人次”“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579人次”、;“常规免疫规划接种人1924人次”;补办儿童预防接种证322个。

六、目前存在问题

1、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尤其是成熟性专业人才的缺乏,极大的限制了我院专业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2、医院职工思想意识还不到位,与二级医院的标准和实施现在还存在差距,从而对医疗行为、工作行为的规范化严格要求存在抵触情绪;

3、医疗质量的监管(环节质量、综合质量)还不够,这与专业人员缺乏有着密切的关系,致使一些医疗缺陷得不到及时发现及整改。

4、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与我院的医疗投入不成正比,医疗成本的快速增长,医疗收入利润的降低,无力加大医疗投入。

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三篇: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简介

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医院简介

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地处新疆阿克苏市东城,文化路32号,毗陵胡杨林公园、环境优雅、就诊方便,是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和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医院;是国家级爱婴医院、中国糖尿病综合防治计划推广单位、地区级“人民满意单位”;是新疆医科大学、石河子大学、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实习基地。

近年来,在上海、河南、浙江和自治区等地医疗专家的援助下,医院按照国际化发展模式,引进国际先进的医疗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建立了科学化、标准化的诊疗流程,为患者的医疗安全提供了最佳保障。以普外科、妇科、骨科、泌尿等多学科组成的微创外科诊治中心,拥有国际一流的第四代EMS气压弹道碎石机、奥林巴斯腹腔镜、关节镜等微创设备,目前已成功实施腹腔镜下胆囊摘除术1000余例,居地区领先水平。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带动了医院整体学科水平的发展,培养了一支基本功扎实、诊疗技术娴熟的专科医护人员技术队伍。同时,通过精湛的医疗技术,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合理的检查收费、优惠的价格措施极力打造“百姓自己的医院”,取得了区内外各族患者的普遍欢迎。

近年来,医院按照“病房宾馆化,服务家庭化,管理人性化,环境园林化”的新型现代化医院文化理念进行建设,使医院的发展又上了一个台阶,初步建成了一个环境优美的园林式医院。同时面对新的挑战与机遇,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新一届院领导班子的带领下,不断探索改革之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事业展现出了一派勃勃生机,全院职工更加意气风发、勤奋努力,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从而成为水韵之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基本概况

1、人员与编制

医院现有职工453人(其中聘用129人)。专业技术人员319人,其中主任医师4人,副主任医师8人,副主任护师3人,中级职称(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技术骨干70人,初级234人,阿克苏地区拔尖人才4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3名。近年来,医院先后与上海、河南等内地知名医院的医学援疆专家、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自治区人民医院的专家学者强强联手、精诚合作,形成医院的品牌效应,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带动了医院整体学科水平的发展,培养了一支基本功扎实、诊疗技术娴熟的专科医护人员技术队伍。2008年-202*年先后派出30余名医师、护士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修学习,派出科室业务骨干参加疆内外各种研修班37人次。

2、建筑与设备

医院占地面积1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拥有绿地面积25000平方米。为更好地为满足我区各族患者,我院目前已累计投资总额:7687.925 万元。①、基本建设:

病房、门诊、办公用房:19027.36平方米; 其它工作用房:2353.11平方米; 家属生活区面积:866.1平方米; 绿化面积:2.5万平方米 停车场:0.5万平方米

②、主要医疗设备(单位:万元):2687.925万元 救护车:1部: 行政车:3部 电脑网络:有 中央供氧:2套 传呼系统:560套 床、柜:560张 中央空调:2套 电梯:5部 污水处理系统:无 400KW发电机组:1台 内镜灭菌机:1 手术显微镜:1台 物流配送:有 空气消毒机:2台 高压蒸气灭菌器:1 台 手术电动床:3台 治疗车急救车台:25台 病历柜台:17台 病人推车:20部 除颤仪: 4台 电脑输液泵:17部 生命体征监测仪:42台 电动负压吸痰器: 7台 自动冲洗吸引泵:1台 电子纤维胃镜:1部 高压电钻:3 台 电子结肠镜:1部 支气管镜:1部 关节镜: 1部 手术对接床:2张 麻醉监护仪 :4部 腹腔镜: 1部 无影灯: 6部 阴道镜:1部 经皮肾镜输尿管镜:1部 高压注射器:1台 视野计:眼A/B超 机:1台 康复器械:4套 五官科手术器械:7套 钼鈀乳腺检查仪:1部 电动人流机:2部 新生儿抢救台:3部 裂隙显微镜:1部 产房检查床张:3张 彩超:3台 真空高压压消柜:1台 膀胱镜:1部 宫腔镜: 1部 胆道镜: 1部 普通手术床:2台 高频电刀:3台 眼科显微镜:1台 气压弹道碎石机:1台 手术器械:64套 简易呼吸机:1台

煎药机:1部 部 眼压计:1部 电脑验光仪:1台 体外碎石机:1台

麻醉机: 5台 无痛性分娩仪:1部 胎儿心电监护仪:5台 新生儿保温箱: 7台 产床: 4张 心电监护仪:30部 经颅多普勒分析仪:1台1 12导心电图:2台 小儿经皮黄胆仪:1台 双层螺旋CT: 1台 全身数字化DR机:1台 500MA胃肠机:1台 C臂床头X光机:1台 自动冲片机:2部 彩色免散瞳眼底拍片机:1台 骨密度测定仪:1台 三导联心电图机:1台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2台 PCR机: 1台 双目生物显微镜:2台 眼科手术显微镜:1台 血气分析仪:1台 血液分析仪:2台 液基细胞仪:1 台 酶标分析仪:1台

尿液分析仪:2台 尿沉渣分析仪:1台 病理设备:切片机、包埋机、快速冰冻切片机 1 台 电解质分析仪:1台 特种蛋白仪:1台 细菌分析仪:1台 显微镜:4部 电化学发光仪:1台 洗板机:1台 离心机:3台 电冰箱:8 台 水浴箱:2台 培养箱:2台 干燥箱:2台 角膜曲率仪:1台 脑干测听仪:1台 肺功能测定仪:1台 CO2激光治疗仪:1台 运动平板 :1台 胰岛素泵: 1台 24小时动态血糖、血压、心电监测工作站、门诊治疗综合台:1台

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202*年1月18日

第四篇: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倡议书

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倡议书

全院职工: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行风建设、严格行业自律,改善医患关系、转变服务理念、切实提高全院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去适应和应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我院将于近期开展以职业道德建设为中心的“优质服务、爱心服务、诚信服务”活动,现向医院全体职工倡议如下:

一、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温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全面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学习有关卫生法规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强化“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观念,深化“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理念,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塑造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礼貌待人,以人为本,主动为病人提供规范、优质、温馨服务,从“您好!”、“请问……?”做起,用关怀式语言对病人进行询问或指导,做到有问必答。

三、上班着装整齐,行为举止端庄得体,不浓汝艳抹。

四、主动宣传卫生保健科学知识,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和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高度关注服务对象的生命、生存和生活质量。

五、急病人所急,一切为了方便病人,为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以关怀与服务作为行动准则。

六、树立生命第一,质量第一的意识,以高度责任心、严谨工作态度、熟练的操作技术为广大病人服务。

七、严格执行“五严禁”、“五不准”,不利用职业之便索取“红包”、物品及提成、回扣等,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推行为。

八、优化就医环境。诊室、病房做到环境舒适、安静、整洁。

九、各科室、部门开展1—2件实实在在的优质服务活动,以提高全院综合服务能力。

全院职工应以对病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医院负责,对自己负责为信条,励精图治,团结拼搏,务实奉献,竭诚为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服务,用爱心塑造文明形象,以优质创建百姓放心医院,以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精湛的医疗技术,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集体的力量,开拓创新,推动医院不断前进。

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倡议书

 

第五篇: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合同书

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供应室及ICU、CCU病房净

化工程

发 包 人: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承包 人:

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二O一三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供应室及ICU、CCU病房净化工程

工程地点:郑州市航海中路90号(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工程内容:供应室和ICU、CCU病房的净化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郑发改社会 [2009]464号文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以发包方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120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的验收标准且通过国家认可的检验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大写)肆佰肆拾肆万玖仟柒佰捌拾柒元玖角(¥4449787.9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修或二次及以上的装修,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0.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的、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5.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6.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7.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8.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9.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0.分段或分部工程: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1.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2.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和设施。

23.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24.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5.不可抗力:指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地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乙方施工的 障碍;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5.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7.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和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五条、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顺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调解,调解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合同价款与调整。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

5.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乙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天数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工程款预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工程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预付工程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甲方代表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付。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三十四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它

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

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工程特点,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因施工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第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按月对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亲自担任安全生产管理组长,从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关键时有一票否决权,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发生。承包人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做到“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严禁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准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现象发生,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不得上岗。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尤其是高空作业设备,必须取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并且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跟踪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严禁对重点、难点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工程进行分包。

必须在影响交通或者公共安全的现场两端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夜晚时必须有灯光照明,安全标志应当设立在距离施工现场50米以外的位置,并且有专人负责管制。

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保险。

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答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供应室及ICU、CCU病房净化工程

工程地点:郑州市航海中路90号(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

承包范围:供应室和ICU、CCU病房的净化工程

承包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1.2开工日期:以具备进场条件,收到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以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及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日期为准

总日历工期天数:120日历天

1.3质量等级:合格

1.4合同价款: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标准、规范: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4条、图纸

4.1图纸提供日期:乙方按甲方授权委托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图纸,乙方在收到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深化施工图纸。

4.2图纸提供套数: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深化设计施工图纸捌套。

4.3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图纸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复制泄露。

第5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职务

5.2甲方赋予甲方代表的职权:行使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5.3甲方代表委派人员的名单及责任范围:

第6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监理单位名称:

6.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称: 职称

6.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第7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7.1乙方代表姓名和职称(职务): 李平职务 项目经理

7.2乙方代表的职权:行使合同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

第8条、甲方工作

8.1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15日内提供甲乙双方及监理三方协商后确认的施工所需的场地,并配合乙方协调开工事宜。

8.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7日内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管道线路(水电费由乙方按分摊自付),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8.3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4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便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8.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8.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甲方应该在开始施工14天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第9条、乙方工作

9.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设计院、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9.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向监理、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9.3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4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5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6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应报监理和甲方审批。

9.7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乙方申请验收后(超出60日历天)甲方不进行验收,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超出60日历天自动转入总合同工程保修期并自动计入质保金周期总天数)。如果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9.8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9.9乙方与总包签订安全协议书、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9.10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甲方、监理监督,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国家规定处罚。

9.11乙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有关制度培训。

9.12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监理、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证明等相关资质证明。

9.13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监理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9.14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监理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

9.15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10条、进度计划

10.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乙方应在开工前1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甲方代表。

10.2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监理、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乙方提报文件后10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监理、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1条、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监理、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监理、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暂停施工:监理、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监理、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第13条、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监理、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4条、甲方要求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第15条、工程样板

15.1对工程样板间的要求: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监理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16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7条、工程质量等级

17.1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17.2.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17.3. 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使用说明,检测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不合格或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17.4.乙方所进场的材料、设备配件必须经甲、乙方及监理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配件不允许进场使用。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有权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监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7.5质量评定部门名称:业主、监理单位及郑州市相关质检部门

第18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9条、验收和重新检验:监理、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监理、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20.1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20.2调整的方式: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监理、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监理、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双方签字认可的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签证单;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办理相关签证;

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7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无特殊情况10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第21条、工程预付款

21.1预付工程款总金额:按照合同价款的25%,并逐月分三次扣回。

21.2预付时间和比例: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10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工程款。

第22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2.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0日-25日按照现场实际形象进度计量,并经监理、甲方代表审核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月进度付款,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认可后15日内拨付已完工程量的85%,预付款分3次扣回,工程进度款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5%后不再拨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价做出并经郑州市财政局审计后,付至完成工程决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自甲方检验及质监站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满后七日内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24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第25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本工程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

25.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6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7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28条、甲方变更设计: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第29条、乙方变更设计: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30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按下列方法计算综合单价,根据设计变更图纸或现场签证、计价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综合人工调整按当年当季度的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材料价格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公布的价格信息中不含本合同工程的型号、规格材料,以市场价或双方共同协商来认定材料价格。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监理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三十五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2条、竣工验收

32.1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本合同工程的报验资料、竣工图纸及结算书。

32.2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天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捌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33条、竣工结算

33.1结算方式:结算价=中标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33.2乙方提供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33.3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积极主动与审计部门协商联系,尽快完成工程审计工作。

33.4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乙方。

第34条、保修

34.1保修内容、范围: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

34.2保修期限: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限的时间按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4.3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费用由乙方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35条、争议

35.1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郑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6条、违约、索赔

36.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通知后在十日内仍未支付的,应从催告期满之日起,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2‰的违约金。

36.2工程未通过验收前,甲方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

36.3工程如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中标价的2‰的违约金,乙方若提前竣工,奖励由甲乙双方协商。

36.4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36.5工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或未通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返工直至通过工程验收。

36.6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的2‰)。

第38条、安全施工:执行本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条件第三十八条

第39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执行通用条款。

第40条、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执行通用条款。

第41条、保险

第42条、工程停建或缓建:执行通用条款。

第43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合同生效日期:经甲、乙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第44条、合同份数

44.1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副本16份,甲方执10份,乙方执6份。

44.2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乙方负责分送

44.3合同制订费用:无

第45条、补充条款:执行通用条款

附件: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承包人: 西安市四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供应室及ICU、CCU病房净化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供应并安装的全部工程设备和材料。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所致故障,承包人免费更换零配件并维修;如属消耗性产品(如:高效、中效、初效、灯管、气体终端等)由发包人支付材料费,承包人免费更换、调试;如属发包人人为因素所致故障,由发包人支付材料费,承包人须有偿更换、调试。承包人提供终身有偿保修服务。

二、质量保修期

质保期为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承包人技术人员定期到场保养设备,发包人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满后7日内发包人返还剩余保修金给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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